有借条有承诺书承诺卖了房还钱,可发现没房,这种情况算诈骗吗?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有借条和承诺书承诺卖房还钱但实际没房的情形下,关键要看借款人在借款时的主观意图。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根本没有房子,却虚构有房并承诺卖房还钱,以此欺骗出借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借出款项,且借款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三千元以上),同时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例如,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房产,却编造自己有房产待售的虚假事实,让出借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从而借出资金,之后又无法归还借款,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确实有房,只是后来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房屋被合法征收、意外灭失等)导致没有房子了,并且其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一般不构成诈骗,而只是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比如,借款人原本有一套房子,借款时承诺卖房还钱,但之后因政府的合法征收行为导致房屋被拆除,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无法履行卖房还钱的承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违约,不属于诈骗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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