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中承诺用房子还债,但实际没有房子,这种情况算诈骗吗?

我朋友向别人借钱,签借款合同时承诺用房子还债,后来还钱时却发现根本没有房子。现在对方很生气,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诈骗,会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具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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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借款合同中承诺用房子还债但实际没有房子的情况,一般需要具体分析是否构成诈骗。 首先,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确实有还款的意愿,只是后来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经济状况恶化、房产意外丧失等导致没有房子用于还债,且在此期间没有非法侵占的意图,资金也未被挥霍殆尽,同时承诺会继续履行偿还义务,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借款纠纷范畴,并不构成诈骗。例如,借款人原本有房子,但因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房子损毁,导致无法用房子还债,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其次,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打算,通过编造有房子的虚假事实来骗取借款,并且在借款后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逃避还款,比如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同时满足诈骗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一般为三千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根本没有房子,却虚构自己有房产的事实,骗得他人借款后肆意挥霍,且拒绝还款,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抵押物的相关处理,强调了在抵押关系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说明在正常的借款抵押关系中,如果出现抵押物的变动等情况,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并非必然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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