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车名义诱导人付款后一直给不了车,这种情况属于诈骗吗?


要判断以卖车名义诱导人付款后一直给不了车是否属于诈骗,需要从多方面分析。 首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是在主观方面,需要看卖车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卖车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车,只是想骗取购车款,那就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例如,卖车方将收到的购车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其他债务等与卖车无关的用途,且没有实际履行卖车义务的打算,就比较能体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在客观方面,卖车方要有欺骗行为,使购车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比如,卖车方虚构车辆的存在、车辆的性能、交付时间等情况,诱导购车者付款。如果卖车方确实存在这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购车者因为相信了这些虚假信息而支付了购车款,就满足这一客观要件。 在法律条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然而,如果卖车方虽然未能按时交付车辆,但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是因为生产环节出现问题、运输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车,并且积极与购车者沟通解决,这种情况一般属于民事合同违约行为,而不构成诈骗罪。购车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卖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购车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以卖车名义诱导人付款后一直给不了车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卖车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