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法人挪用公款给分公司算犯法吗


首先要明确,“企业法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不同概念。在法律定义中,企业法人并不涉及所谓的挪用公款行为,法人有权运用其自有资财,这依照相关法规属于合法范畴。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它代表着企业这个整体,企业的资产在法律上归法人支配,法人基于正常经营决策等对资金进行运用是合理的 。 但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情况就不同了,这很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及刑事犯罪。具体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以下情形会被判定为犯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偿还,但是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判断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给分公司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按照正常的公司决策程序进行资金调配,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私自挪用,满足上述情形,就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概念: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满足一定情形所构成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