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与原告共同对证据进行修改是否违法?
我最近打官司,发现公证处和原告一起修改了证据。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这种公证处和原告联合起来修改证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违法的呢?这会对我的案件有啥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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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证处与原告共同对证据进行修改是违法的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它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就是指证据要客观存在,不能是伪造或者篡改的;关联性是说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取得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它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原告在诉讼中应该如实提供证据,故意修改证据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公证处与原告共同对证据进行修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认定证据是被修改过的,该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纳。同时,相关责任主体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既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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