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谁先提出是否关键?
我现在面临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很纠结到底要不要自己先提出。我担心自己先提会影响到一些权益,比如经济补偿之类的。所以想了解下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谁先提出到底重不重要,具体会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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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谁先提出是比较关键的,这直接涉及到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通常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那么按照协议执行即可。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且也没有明确是由谁提出解除的,劳动者事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有可能会得到支持。 举个例子,比如公司因经营调整,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找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谨慎考虑谁先提出的问题,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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