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签完后就把两份合同都收走了,没有给我一份。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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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是不合法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且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明确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有权利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文本。 其次,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员工持有劳动合同,可以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各项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而面临维权困难。 再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先与公司人事部进行友好沟通,向其索要劳动合同书;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拒绝给予,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总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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