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后发现是离职过的员工,直接辞退合法吗?


在探讨录用后发现是离职过的员工,直接辞退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仅仅因为员工是离职过的就直接辞退,这并不在上述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范围内。一般来说,员工曾经离职又重新被录用,只要其在本次录用过程中符合岗位要求,通过了正常的招聘流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辞退。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将“未曾在本单位离职过”作为录用条件,并且在录用前向员工进行了明确告知,而员工在应聘时故意隐瞒了曾经离职的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将此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员工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离职后重新入职的相关限制和处理办法,并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录用后发现是离职过的员工,直接辞退一般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