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拆迁相关信息是否合法?


在探讨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拆迁相关信息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相关信息确实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同时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这些信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行政机关需要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而不是仅凭第三方的主张就认定。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即便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也应当予以公开。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拆迁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信息,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当公民遇到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拆迁相关信息时,如果认为该决定不合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过这些途径,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和依据,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