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案回执显示被殴打,就一定会被判定为互殴吗?

我被人打了,报案后拿到的受案回执却显示是互殴,我很困惑。明明是我被打,为什么会这样判定?我想了解这种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种判定,以及如果我觉得判定不合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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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受案回执显示被殴打并不一定会被判定为互殴。 首先,要明确“互殴”和“被殴打”的概念。“被殴打”通常是指行为人单纯地遭受损害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也就是一方是受害者,另一方是加害者。而“互殴”是指行为人被对方殴打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避免被继续殴打,却仍在现场与对方纠缠并还手殴打对方的行为。例如,甲打了乙,乙本来可以跑开避免继续挨打,但乙没有跑开,反而与甲打起来,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一般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后果等因素。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当涉案各方对于事件的描述和立场不同,使得调查机构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时,公安机关可能会面临认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就直接判定为互殴。比如,一方是正当防卫的情况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互殴。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非法侵害之人所采取的制止措施,对其造成损害是合法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对于互殴行为,一般也是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互殴的判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或者存在其他合理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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