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以后被抓,说钱是买避孕套的这种说法可行吗?
最近身边有人嫖娼被抓了,他想辩称钱是用来买避孕套的,想知道这种说法能不能让他不被认定为嫖娼。另外也想了解下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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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以后被抓称钱是买避孕套的这种说法是否可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嫖娼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而是要综合多方面证据。如果仅仅只是支付了金钱且能充分证明该金钱确实是用于购买避孕套,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通常并不被认定为嫖娼行为。例如,有清晰的购买避孕套的交易记录、店铺证人证言等能证实钱的用途,且无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嫖娼意图和行为,那么这种说法有可能被认可。 然而,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嫖娼意图,即便未实际进行性行为,也可判定其构成嫖娼行为。比如,有与卖淫人员关于嫖娼交易的聊天记录、双方就嫖娼事宜达成的一致口供等证据,即使辩称钱是买避孕套,也不能改变嫖娼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是否认定嫖娼要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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