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时派出所要判决书合理吗?
我之前被取保候审了,现在取保候审期限到了要解除。可派出所跟我要判决书,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个,也不确定派出所这么要求合不合理,想知道在法律上,解除取保时派出所要判决书这种做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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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取保候审时派出所要求提供判决书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和判决书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判决书则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一般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多种。如果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并作出了判决,此时判决书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体现。派出所要求提供判决书,可能是为了确认案件已经有了定论,便于完善案件的相关手续和档案。比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有罪且刑罚执行方式明确,派出所可依据判决书完成后续与强制措施解除相关的工作衔接。 然而,如果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或者因其他原因未产生判决书,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等情况,派出所要求提供判决书就不太合理。在这些情形下,应当依据相应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件来解除取保候审。所以,派出所要求提供判决书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案件所处的阶段和实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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