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没有收到验收交接通知,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我家的回迁房还没收到验收交接通知,物业却要收物业费,我心里很疑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收取物业费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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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在没有收到验收交接通知的情况下,收取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意味着在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前,是不能正式交付给业主的。而物业费的收取通常是以房屋的正式交付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在房屋交付后,物业服务公司才开始为业主提供针对该房屋及小区的具体物业服务。 其次,关于物业费收取的时间节点,一般应当以业主收到开发单位事先出具的入住通知函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在业主办理完收房手续后,才需要开始缴纳物业费。无论业主是否着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实际居住在该处,均需按照此标准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前提是完成了验收交接。因为在未验收交接前,房屋的实际控制权还未转移到业主手中,物业服务公司也没有完全针对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等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最后,物业服务所涉及的主要任务包括对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日常的相关事务处理。但在房屋未交付业主前,这些服务更多的是针对整个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准备,而不是针对特定业主的服务。在某些特定地区可能会因具体情况的需要而实行折扣优惠政策,但这些举措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呈现出差异化且多样化的实施方式,不过这也是在房屋正常交付后的特殊情况,不能适用于未验收交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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