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案追诉时效已过而撤销案件合理吗?
我遭遇了一起诈骗,去报警后警方说因为追诉时效已过,就撤销了案件。我不太明白,难道过了时间诈骗就不算犯罪了吗?我想知道这种因为追诉时效已过就撤销案件的做法合不合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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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追诉时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之后就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诈骗案而言,不同的诈骗金额和情节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也就有不同的追诉时效。当诈骗案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因诈骗案追诉时效已过而撤销案件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难以保证准确、公正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使犯罪人的生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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