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案件会有追诉时效?
我有点不理解,为啥法律要设置案件的追诉时效呢?这会不会让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很久以前发生的案件,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了,这合理吗?我想知道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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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进行追诉。设置追诉时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从司法资源角度来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逐渐湮灭、证人记忆可能会模糊,要查明很久以前的案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处理近期发生的案件上,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例如一个多年前发生的盗窃案,现场痕迹可能早已消失,证人也难以寻找,如果一直投入大量资源去追查,可能会影响当下其他案件的侦破。 从社会秩序稳定方面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经过很长时间都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可能已经改过自新,融入了正常的社会生活。此时再对其进行追诉,可能会破坏其已经稳定的生活,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稳定。比如某人多年前犯了轻罪,之后一直本分生活、对社会没有危害,再去追究他过去的罪行,可能会引起他本人和其周围人的反感,不利于社会和谐。 从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说明法律在设置追诉时效时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既保障了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又为特殊情况保留了追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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