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规定追诉时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刑罚目的来看,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不具有再犯危险性,此时再对其进行追诉和惩罚,就不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例如,某人在多年前因一时冲动犯了轻微的盗窃罪,之后的十几年里他一直本分工作、遵守法律,对社会没有再造成危害,这时再去追究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可能就失去了刑罚的实际意义。 其次,从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司法机关的资源是有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证人的记忆可能会模糊,这会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如果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无期限地进行追诉,会使司法机关陷入大量陈年旧案的处理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影响对现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比如一些年代久远的案件,现场的痕迹可能早已消失,关键证人也可能已经去世,要查明案件真相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再者,规定追诉时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但经过一定时间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已经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社会关系也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如果此时再重新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在一些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多年后可能已经化解了矛盾,重新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此时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可能会打破这种和谐的局面。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