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领证没办婚礼就离婚是否丢人?


在法律层面,刚领证没办婚礼就离婚并不涉及所谓“丢人”的问题,这完全是个人的合法权利。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其中的婚姻自由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不受他人干涉,也不会因为结婚时间的长短或者是否举办婚礼而受到限制。 从法律程序上看,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冷静期内双方均未反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社会大众认知方面,“丢人”更多是一种主观感受和传统观念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越来越理性,也更加尊重个人的选择。很多人逐渐认识到,婚姻的质量和个人的幸福才是最重要的,不合适的婚姻勉强维持,不仅无法获得幸福,还可能带来更多的痛苦。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刚领证没办婚礼就离婚是丢人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一段婚姻无法给双方带来幸福时,选择结束也是一种勇敢和理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