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可行?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我们都很爱孩子,不想让孩子缺失任何一方的陪伴。我们想知道,离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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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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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可行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共同抚养指的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并不使孩子处于一方的单独控制之下,而是共同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一起参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这种方式有利于孩子能够同时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即使父母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为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要这种共同抚养的方式是基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并且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法律是予以认可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共同抚养孩子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父母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详细的抚养计划,包括孩子的居住安排、教育费用分担、探视时间等,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此外,随着孩子的成长,其自身的意愿和需求也会发生变化,父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抚养方式。 总之,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在法律上是有依据且可行的,但需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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