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但次日才生效是否合法?


在探讨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但次日才生效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交强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的赔偿,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关于交强险的生效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者的理解,购买保险后应当立即生效,以保障自己在购买保险之后就处于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然而,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交强险次日生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但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约定保险的生效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险公司规定交强险次日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该生效时间的约定,那么这个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次日生效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到次日生效前这段时间内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如果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但保险公司以次日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可以先查看保险合同中关于生效时间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次日才生效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时,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