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韩证书生产商进行保密是否可行?

我和一家韩国的证书生产商有合作,他们提出要对生产的证书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这种保密要求是否可行,会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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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保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中韩证书生产商进行保密是否可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并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证书生产商所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进行保密是完全合理且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意味着,如果证书生产商将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其他方就不能随意侵犯其商业秘密。另外,在合同方面,如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那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如果中韩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保密协议,生产商进行保密是有合同依据的。总之,只要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或者有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中韩证书生产商进行保密是可行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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