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账清是劳动法规定的吗?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离职的时候公司没给我结清工资,说要等统一发薪日。我觉得应该离职就把工资给我结清,也就是人走账清。我想知道这是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我有没有理由要求公司立马给我结清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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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账清”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精神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强调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这个时间节点,用人单位有一次性结清工资的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从这个层面理解,“人走账清”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工资的计算可能比较复杂,涉及到绩效、提成等,需要一定时间来核算。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的理由。如果只是短时间的合理核算期,一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就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虽然强调了工资按月支付,但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资支付的规定,离职时的“人走账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在离职时不及时结清工资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结清。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总之,“人走账清”有着明确的法律支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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