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的征地调解费算贪污吗?


在探讨政府给的征地调解费是否算贪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贪污的定义。贪污,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概念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接下来,我们分析征地调解费的性质。征地调解费是政府为了推动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给予参与调解工作相关人员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这笔费用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合理、合法地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且相关人员也确实为征地调解工作付出了劳动,那么这就属于正常的费用发放,不能算作贪污。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可能构成贪污。比如,相关人员通过虚构调解工作内容、夸大调解工作量等手段,骗取政府发放征地调解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发放给其他参与人员的调解费据为己有;又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调解费标准,多拿多占费用。这些行为都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 在判断是否构成贪污时,还要考虑主体身份。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领取征地调解费的人不属于这些主体范围,一般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政府给的征地调解费本身不一定算贪污,关键要看领取费用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对这笔费用的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相关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