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林下山”人参商标是否受两部国法双重保护?

我是做“林下山”人参生意的,最近想申请商标,听说“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双重保护,不太明白具体情况。我就想知道这商标到底是不是受两部国法双重保护,这对我后续的经营和商标申请很重要,希望了解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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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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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山”人参商标确实可能受到两部国法的双重保护。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当一个商标被依法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就拥有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涉及商标保护的两部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下山”人参如果成功注册为商标,那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商标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例如,如果有其他商家在人参产品上使用与“林下山”人参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那么就可能侵犯了“林下山”人参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标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林下山”人参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即使未注册,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混淆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林下山”人参商标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这两部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为商标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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