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被列入失信人就不用还欠款了?
我之前因为一些原因欠了别人钱,现在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了。我就想问问,是不是被列入失信人之后,这欠款就不用还了?我心里一直犯嘀咕,不知道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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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人后,欠款依然是需要偿还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失信人”这个概念。失信人,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法院会根据相关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的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对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惩戒措施,并不是免除还款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债务人不仅要继续偿还欠款,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限制和不利后果。比如,在出行方面,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在消费方面,限制高消费,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金融信贷方面,贷款或信用卡申请会受到限制等。所以,无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欠款都是必须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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