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我参与过黑社会组织犯罪,刑满释放后又犯了新罪。我想知道之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会不会让我构成累犯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在累犯认定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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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否属于累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的概念。累犯,简单来说,就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的第四年又犯了盗窃罪,且盗窃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张三就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意味着只要是实施了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管前后罪之间间隔了多长时间,也不管前后罪判处的刑罚是什么,只要再次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中的任意一类罪,就构成特别累犯。比如李四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十年后又参与了另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李四就构成特别累犯。 所以,黑社会组织犯罪并不一定就属于累犯。如果符合一般累犯或者特别累犯的条件,那就属于累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具体的认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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