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送达生效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何时开始受到法律的约束。一般来说,调解书并非都是送达即生效。 首先,我们要明确调解书的定义。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对于一般的民事调解书,需要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之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都拿到调解书并且表示接受时,这份调解书才开始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没有制作调解书,也就不存在送达生效的问题,一旦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协议就生效了。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那么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如果一方在送达前反悔,说明其不再愿意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的机会。 总之,对于大多数民事调解书,是在送达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案件,则在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