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后还可不可以代位继承?
我最近在研究遗产继承相关的事情,遇到了个疑惑。有个情况是夫妻离婚了,这种情况下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我想弄明白在民法典的规定下,离婚后到底还能不能进行代位继承,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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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后是可以代位继承的。首先来解释一下代位继承,简单说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代替这个先去世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比如爷爷的儿子先去世了,之后爷爷去世,那儿子的子女(也就是爷爷的孙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即使父母离婚了,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法律联系依然存在,子女依然是父母的直系晚辈血亲。只要满足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比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离婚并不会影响子女行使代位继承权。 举例说明,如果小明的父母早年离婚,之后小明父亲的父亲(也就是小明的爷爷)去世,而小明的父亲在爷爷之前就已经去世了,那么小明作为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是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的,父母离婚这个情况不会阻碍小明的代位继承权。 相关概念: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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