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医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情况,我去看医生,医生行医过程中给我造成了损害,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医疗事故。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行医损害达到什么程度或者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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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行医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先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点。首先,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就是那些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院、诊所等;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像医生、护士等。 其次,得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规定涵盖了从国家层面的法律,到地方的行政法规,再到行业内的部门规章以及具体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比如说,医生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手术前的检查,或者护士没有按照要求给患者用药等,都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再者,这种损害必须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过失分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是故意造成患者损害,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为了。 最后,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也就是说,患者确实因为这次医疗行为身体受到了伤害,比如留下了后遗症、残疾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行医损害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行医损害不满足这些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比如,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自身的特殊体质或者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出现了难以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判断行医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对照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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