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书是否属于诉讼文书?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收到了一份调解书。我不太清楚它的性质,想知道调解书是不是属于诉讼文书呢?它和其他诉讼文书有什么不同吗?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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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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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简单来说,它就像是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对纠纷解决达成的一个‘和平约定’。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调解书属于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它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成果,反映了诉讼活动的进展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调解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诉讼文书相比,调解书有其独特之处。例如,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性;而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与调解书的实体内容解决纠纷的功能不同。 在实际的诉讼中,调解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又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调解书一旦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调解书无疑属于诉讼文书,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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