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多次庭审答辩状中诽谤对方算散布诽谤行为吗?

我最近在和别人打官司,在庭审答辩状里写了一些对对方不利的话。现在对方说我这是诽谤,还说我多次在答辩状里这样写属于散布诽谤行为。我就想问问,在多次庭审答辩状中诽谤对方,这到底算不算散布诽谤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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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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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多次庭审答辩状中诽谤对方是否算散布诽谤行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诽谤行为的定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公然”强调的是在公开场合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那么庭审答辩状的场景较为特殊。庭审是一个相对特定的场合,参与人员主要是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可能存在的证人等,并非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场合。所以,单纯从庭审答辩状本身的传播范围来看,它并不完全符合“公然”散布的特征。 然而,如果答辩状中的内容通过某些途径被传播到庭审之外,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了,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散布诽谤行为。例如,当事人将答辩状的内容发布到网络上,或者在其他公开场合宣扬答辩状中的诽谤内容,这就超出了庭审这个特定范围,符合了“公然”的条件。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诽谤行为,关键还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为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答辩状中所写的内容是有事实依据的,即便对对方不利,也不能认定为诽谤。但如果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来诋毁对方名誉,即便只是在庭审答辩状中多次提及,虽然不一定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散布”,但也可能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对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多次庭审答辩状中诽谤对方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散布诽谤行为,但如果内容流出庭审范围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或者对对方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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