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多重刑罚才会带脚镣?
我因为一些法律纠纷在了解相关情况,看到说多重刑罚才带脚镣,不太明白。我想知道是不是必须是多重刑罚这种情况才会给犯人戴上脚镣,其他情况会不会也用脚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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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只有多重刑罚才会给犯人使用脚镣。脚镣属于戒具的一种,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执法过程中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约束措施。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这里的械具就包含脚镣。这意味着,除了可能涉及多重刑罚的情况,如果犯人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比如可能行凶伤害他人、试图逃跑或者有自杀倾向等,司法机关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也会给其戴上脚镣。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执法场景中,例如押解犯人外出就医、转监等过程中,为了防止犯人逃脱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即便不是多重刑罚的犯人,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脚镣。所以,脚镣的使用主要是基于保障安全和执法的需要,而不是单纯依据刑罚的多重性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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