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姓名权是绝对权吗?

我不太理解姓名权和绝对权的概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姓名权是不是属于绝对权呢?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搞清楚姓名权的性质,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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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否为绝对权,这需要我们先了解什么是姓名权和绝对权,再从法律规定和特性来判断。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给自己取名字,使用自己的名字,也可以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同时也有权不让别人随意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表明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而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从姓名权的特性来看,它符合绝对权的特征。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义务,比如不能盗用他人姓名去进行商业活动,不能假冒他人姓名签署文件等。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姓名权,不需要他人积极作为的协助,只要他人不进行干涉、盗用、假冒等侵害行为,其姓名权就能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姓名权自身的特性,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它保障了公民在姓名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性和排他性,使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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