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离职后保密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说明法律认可并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相关事项,离职并不必然导致保密协议失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如果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有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整个保密协议都无效,只是针对竞业限制这部分内容。只要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事项仍然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并且未超出法定的保密期限,即使没有补偿,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的基本义务对员工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 另外,保密协议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商业秘密的有效存在;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等情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这些生效要件不满足,保密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离职后保密协议的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保密协议: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