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我开了家小公司,有一些营业外收入,像卖旧设备的钱、别人给的违约金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这些营业外收入在报税的时候需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担心处理不好会有税务风险,想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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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一般来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纳税调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大部分营业外收入是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营业外收入项目。也就是说,这些营业外收入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会计上计入了利润总额,税法上也认可为应税收入,所以不用做纳税调整。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那么该政府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会计核算中,这部分政府补助可能已经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范围,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要进行纳税调减。 再如,企业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部分国债利息收入需要从利润总额中调减。总之,企业要准确判断营业外收入的性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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