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还有效力吗?

我所在公司一直不支付加班费,我就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公司之前跟我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因为公司不付加班费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那个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没有效呢?我需不需要继续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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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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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是否还有效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方面来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接着分析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这种情况。不支付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维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该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即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那么仅仅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三个月以上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综上所述,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仍然有效,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该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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