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要判断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通知的性质和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系列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 对于通知,如果该通知具有外部性、处分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它就可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直接要求某企业停产停业,这种通知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利进行了处分,企业如果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反,如果通知只是一种内部的工作安排、沟通或者对政策的一般性告知,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某政府部门内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办公时间的通知,这个通知只是在部门内部进行工作安排,不涉及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就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在判断通知是否可诉时,还需要考虑通知与后续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通知只是一个前期的告知行为,后续还会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且后续行政行为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关键,那么可能应该针对后续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通知本身。 总之,判断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结合通知的具体内容、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通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确定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