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背对背条款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遇到了背对背条款,不太清楚这种条款的效力到底怎么样。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认定,我就想了解一下最高法是怎么看待背对背条款效力的,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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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条款通常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将其从第三方获得款项作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的条款。通俗来讲,就是一方要等拿到别人给的钱后,才给另一方付钱。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背对背条款效力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背对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该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例如,如果提供背对背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违背了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受损害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背对背条款效力的认定并非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法院会从公平原则出发,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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