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离家一年算不算分居?
我和另一半有点矛盾,他离家已经一年了。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他这种离家一年的情况算分居吗?分居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时间和情况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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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分居一般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判断是否构成分居,不能仅仅依据一方离家一年这个单一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通常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生活,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客观原因分居。比如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一年,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二是分居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将持续分居满两年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回到一方离家一年是否算分居这个问题,如果这一年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停止了共同生活,各自过自己的生活,且有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存在分居的事实,但可能还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因分居而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的标准。如果只是一方偶尔离家一段时间,双方并没有彻底停止共同生活的意愿和实际行为,那就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所以,一方离家一年是否算分居,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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