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制的员工被安排加班是否合法?


轮班制员工被安排加班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加班的概念。加班就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之外,又额外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对于轮班制员工,这和正常坐班制员工在加班认定的本质上是一样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轮班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超出了这个标准,并且是单位安排的,那就属于加班情况。 接下来,关于加班的合法性问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加班时间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那么安排轮班制员工加班是合法的。比如,单位因订单增多需要赶工,和员工协商后,让员工每天多工作1 - 2小时,且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这种安排就是合法的。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协商就可以安排加班的情形,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和员工协商,安排轮班制员工加班也是合法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加班的相关规定,如没有和员工协商就强制加班,或者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就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拒绝这种不合法的加班安排,并且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对于合法的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