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侍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有偿陪侍未成年人是犯罪行为,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首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其中就包括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这说明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本身就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当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时,就构成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里不仅包括成年人,16 - 18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 主观要件方面,本罪主观为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是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能推断出是未成年人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间接故意。若行为人实施组织行为时不知对象是未成年人,后来知晓却不停止,同样认定主观为故意。 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又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中,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次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范围。 在量刑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直接故意: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间接故意: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