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情况一,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情况通常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父母在小两口结婚后,拿出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二,若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女方父母付了首付买了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夫妻一起还房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情况三,要是双方父母都出资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假设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房子按照6:4的比例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综上所述,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