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否属于证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我向法院说了很多和案件相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我自己说的这些话能不能算作证据,所以想了解下当事人陈述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证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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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当事人陈述是属于证据的一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而当事人陈述,简单来说,就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表述。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一方当事人讲述签订合同的经过、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等,这些都属于当事人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由此可见,法律上是认可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地位的。 不过,虽然当事人陈述被列为证据之一,但它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可能会带有主观的因素,甚至为了自身利益而夸大或者缩小事实。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仅仅依据当事人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当事人陈述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例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但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借条、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仅依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相反,如果原告不仅有自己的陈述,还有借条、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相互配合,法院就会综合考虑来判断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综上所述,当事人陈述是证据,但它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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