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名称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进行?
我在处理一张票据时,发现付款人名称需要更改。我不太清楚这事儿该谁来操作,想知道是不是得原记载人来更改付款人名称呢?要是不是原记载人改了,会有什么后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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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等相关事务中,付款人名称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进行,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付款人名称并不在禁止更改的事项范围内,所以理论上原记载人是有权利对付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 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具有合理性。因为原记载人是最初在票据等文件上记录付款人名称的人,其对当时的记载情况最为清楚,由其进行更改能保证更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且原记载人在更改时进行签章证明,这相当于对更改行为负责,也便于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进行追溯和查证。 然而,如果不是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非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可能会导致票据的效力存在争议。因为其他人进行更改时,无法保证其更改的依据和目的的正当性,可能会被认为是对票据的恶意篡改。另一方面,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后手可能会因为无法确认更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对票据的接受产生疑虑,这可能会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综上所述,付款人名称更改通常是由原记载人进行,并且原记载人更改时要签章证明,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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