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还一点是否算拒不执行?
我之前欠了别人一笔钱,现在经济状况不太好,没办法一次性还清,所以就每次还一点。但债主说我这是拒不执行还款,要去法院告我。我想知道,我这种每次还一点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拒不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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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每次还一点”是否算拒不执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要看有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只有存在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才有拒不执行的前提。要是只是普通的债务纠纷,还没走到法院判决这一步,那就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问题。 其次,得考量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确实是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债务,每次还一点表明其有还款意愿并且在尽力履行还款义务,这种情况通常不算拒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如果还款人没有这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只是因客观原因每次还一点,就不符合拒不执行的特征。 然而,若还款人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债务,却故意每次只还一点来拖延时间,试图逃避全部还款责任,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所以,“每次还一点”是否算拒不执行,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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