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记入销项税额?
我公司在业务中收到了一笔违约金,不太清楚在税务处理上,这笔违约金需不需要记入销项税额。如果记入的话,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不记入又有什么依据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违约金是否记入销项税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销项税额的概念。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要根据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一部分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如果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那么这笔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举个例子,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B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付款,若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后来B公司逾期付款,向A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收到的这笔违约金就需要记入销项税额。 然而,如果违约金的产生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就不需要记入销项税额。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合作,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违约金。由于这份合作意向书并不涉及应税销售行为,所以甲公司收到的这笔违约金就不需要记入销项税额。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