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就等于欠债不还吗
最近对个人破产这个概念挺好奇的。自己身边有听闻有人考虑申请个人破产,就想弄明白,要是申请了个人破产,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钱了?想详细了解下个人破产和欠债不还之间到底是怎么回事,有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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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并不等于欠债不还。个人破产,简单来说,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没办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豁免,同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阶段虽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法,但部分地区有相关探索和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以破产清算为例,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宣告破产,会设置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进行财产申报,接受监督,履行多项义务。就算符合条件,也不是马上就不用还钱了,得考察期满才可以申请免除剩余债务,而且整个过程和限制条件都很繁琐、严格。 从法律规定来看,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赡养费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其他债务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若瞒报个人财产,一经发现,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说明法律对债务人有严格要求,不会让其轻易逃避债务。 此外,重整的情况是,债务人暂时还不上钱,但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就可以申请通过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在一定时间内把钱还上;和解则是和债权人商量,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或债务减免方案等,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不是让债务人欠债不还,而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重生机会,同时充分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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