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所属期是当月还是上月?
我发工资后要申报个税,但不清楚个税所属期到底算当月还是上月。我担心申报错所属期会有问题,所以想弄明白,到底该以哪个时间作为个税所属期来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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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那个时间段,确定它对于准确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关键。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所属期是取得工资的当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取得”是指实际拿到手工资的时间。例如,公司在2月发放了员工1月的工资,那么这笔工资的个税所属期就是2月。因为在2月员工才真正获得了这笔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就需要在2月对这笔工资进行个税预扣预缴,并在3月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缴纳。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也是以实际取得收入的当月为所属期。如果是按次取得这些收入的,每次取得收入的时间就是所属期。例如,某设计师在3月完成一项设计劳务并取得报酬,那么这笔劳务报酬的个税所属期就是3月。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一些补发工资的情形,如果企业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将原本应在当月发放的工资推迟到下个月甚至更晚发放,在确定所属期时,依然要按照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来确定。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让纳税人在真正获得收入时才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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