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书本放到网络上是否构成侵权?


在探讨拍摄书本放到网络上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书本作为一种作品,其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拥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情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拍摄书本放到网络上通常不属于这些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放到网络上意味着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等合理使用的界限。 法定许可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目前法定许可的情形也不包括拍摄书本并放到网络上这种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拍摄书本放到网络上,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很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当然,如果是为了执行国家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或者属于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在将拍摄的书本内容放到网络上之前,最好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