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录完口供就给取保候审,这种情况合理吗?
我因一些事情被公安局叫去录口供,录完后就让我办理取保候审了。我不太明白,一般不是要经过一系列调查啥的吗,怎么录完口供就直接给办取保候审了,这合理吗,这里面有啥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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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公安局录完口供就办理取保候审这种情况是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即使只是录完口供,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比如,嫌疑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且没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就可能在录完口供后直接决定取保候审。另外,如果嫌疑人存在身体方面的特殊情况,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也可能在录完口供后被取保候审。所以,录完口供就办理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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