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它指的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就是你不用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却能在里面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签订书面合同,二是进行登记。 对于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是否有效,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方享有永久居住权,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同时到相关登记机构进行了居住权登记,那么这种永久居住权通常是有效的。因为从法律层面,它满足了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 然而,如果仅仅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永久居住权,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就可能存在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求;没有登记,居住权就没有正式设立,另一方可能无法真正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 另外,虽然约定了“永久”居住权,但实际情况中,居住权也可能因一些法定事由而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即使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也不意味着绝对的“永久”。 回到问题本身,离婚后约定的永久居住权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若满足,一般是有效的;若不满足,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涉及居住权问题时,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